昨天,北京市医保局,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务院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全面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要求,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互助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政策,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通知确认,补充医疗保险费提取金额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由企业从成本中支付,各机构应根据相应的财务规则收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主要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病保障,医疗救助之外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同时,补充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管理支持用人单位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紧密衔接的普惠性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企业结转下年度使用,机构按照相应的财务规则进行管理
通知强调,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通知指出,支持各区利用财政资金帮助困难群众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紧密衔接的普惠性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对已实行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不得为编制内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编外人员可参照本通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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